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438號
PCDV,105,婚,438,2017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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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吳訂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麗華間因105年度婚字第438號離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事件部分屬於非財
產權訴訟,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而就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財產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
80,2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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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