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74號
PCDV,105,司執消債更,274,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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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周曉梅
代 理 人 李克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以105年 度消債更字第16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 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審酌下列情 事,本院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其財產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保單(據該公司陳報計算至更生開始日解約金約為 20,132元),此觀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 果表、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陳報函在卷可明,另經本院依職 權查詢稅務電子閘門系統,查無財產資料,有稅務電子閘 門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明。而本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達617, 760 元,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而 再觀諸債務人於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所陳開始更生前兩年 內收入為218,150元,扣除前兩年必要支出520,800元,更 生開始前兩年收支餘額0 元,參諸債務人收支情形,應足 信為真實,是以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亦高於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二)查債務人任職於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此部份每 月薪資約15,000元,另尚兼職擔任家庭幫傭,兼職收入每 月約10,000元,此有債務人民事補正狀、財產收入狀況報 告書所陳、基金會薪資之轉帳帳戶影本在本案卷、及家庭 幫傭雇主林○青所開立之在職證明在民事庭卷可稽,是以



債務人有一定收入足履行更生方案,應足堪信為真實。另 債務人於106年3月1 日更生方案陳報狀陳明本件應無提供 保證人必要,故撤回以陳志文為保證人之請求,併此敘明 。
(三)再查,債務人就其每月生活支出及扶養費支出,係以每月 16,700而為核列,含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1,000元、電 話費200元、水電瓦斯費500元、母親扶養費5,000 元,兒 子扶養費5,000 元。債務人並陳明其母親張二純(民國34 年生)有扶養義務人三位(含債務人),子女陳○懷(93 年7 月生)則由債務人與配偶分擔扶養費,債務人則各核 列兩受扶養人每月各5,000 元之扶養費,此有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在卷可明,亦有戶籍謄本在民事庭卷內可明。 本院審酌其現今社會消費、物價水平觀之,債務人就自身 生活費及其母扶養費、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總合僅列支16,7 00元,極其節省自身支出以支應母親、子女扶養費,核並 無浪費之情事,應尚屬合理。
(四)債務人並以上開收支餘額8,300元為基礎(計算式:25,00 0-16,700=8,300),再將國泰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預估金 額20,132元攤算於72期履行期,每期再增加清償280 元, 而提出每期清償8,580元(計算式:8,300+ 280=8,580 元 ),共計6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617,760元,占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767,337元之22,32%。依聲請 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以現今社會物價及消費情形, 聲請人實已盡力清償,遑論債務人且兼職以增加收入清償 債務。故衡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不經債權 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580元,共6年,總



清償金額為新台幣617,760元,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金額之22.32%。由聲請人自收到本院核發之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按期於每月10 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5年12月2 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2.99%
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1973元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0.53%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903元
(3)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1.86%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18元
(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2.29%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54元
(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21%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447元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8.74%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750元
(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4.16%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1215元
(8)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4.22%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1220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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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