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3年度,158號
TYEV,93,桃簡,158,200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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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戊○○○○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   告 丁○○○
        甲○○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其等被繼承人周志 大向原告所為借款,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與周志大就系爭金錢借貸關 係所生爭議,已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 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六頁反面),此為繼承效力所及,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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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戊○○○○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