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鶯語
游家榮
游秋月
游秋雯
游秋貴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崔駿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嬌、游志強、游尹華、游健奮、游澤
民、游國泰、陳游秀欗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6 年6 月23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請求返還遺產事件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70,571,689元(計算式:69,592,489+195,8
40×5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9,656 元。茲依上開
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