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補字,93年度,2號
SYEV,93,營簡補,2,200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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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補字第二號
  原   告 易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
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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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