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2年度,708號
SYEV,92,營小,708,200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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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七О八號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許心怡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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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