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呂學銘
周芸甄
周鑫宏
張顯源
陳宥怡
陳嘉宏
馮善瑞
黃淑琴
陳家宏
陳嘉宏
楊禮州
劉彥辰
鄧立楷
蕭明琦
蘇靜汶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諺
被 告 楊育昌
邱雅文
廖偉先
劉智捷
楊捷順
林秉璋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兩岸金融交流協會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育昌
上列被告等因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辯論終結, 原告於同年8 月1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 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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