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調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泉
代理人 楊佳琳
相 對 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代理人 李桂潀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因合約發生之爭議涉訟時,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工程承 攬合約書節本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莉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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