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3年度,405號
PCEV,93,板簡,405,20040224,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四О五號
  原   告 甲○○
        王衍珍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元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
虹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