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四О五號
原 告 甲○○
王衍珍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元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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