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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3年度,223號
PCEV,93,板簡,223,200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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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甲○○○○念館
  法定代理人 張瑞濱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被   告 乙○○即大風音
        中華民國美夢成真關懷身心障礙協會
  法定代理人 鄭傳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二 條第二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乙○○即大風音樂劇場之前身ABC音樂劇團設址台北市○○○路○段 九六巷五號一樓,而被告中華民國美夢成真關懷身心障礙協會設址台北市○○區 ○○路七十四號十二樓,有原告提出之登記證及立案證書影本各一紙可佐,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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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