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紀慧禎
黃少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東勢鎮,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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