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07號
PCDM,106,附民,407,2017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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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07號
原   告 吳家豪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謝耀東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謝進輝
      郭默如
被   告 高鵬飛
      劉子豪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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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