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63號
PCDM,106,附民,163,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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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黎氏美芳
訴訟代理人 李晏榕律師(法律扶助)
      簡 婕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謝志宏
上列被告謝志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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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