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黎氏美芳
訴訟代理人 李晏榕律師(法律扶助)
簡 婕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謝志宏
上列被告謝志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