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93年度,12號
STEV,93,店補,12,200402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義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義
右原告與被告福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1/1頁


參考資料
福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