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3年度,72號
STEV,93,店簡,72,2004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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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七二號
  原   告 加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恭勝
    (送達代收人 陳武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玖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仟捌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王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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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