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3年度,65號
STEV,93,店簡,65,200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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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六五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甲○○○○衛理公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
伍佰捌拾叁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
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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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