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車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93年度,119號
STEV,93,店小,119,200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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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小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訴訟代理人 魯豫培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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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