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勞簡調字,93年度,3號
STEV,93,店勞簡調,3,200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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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勞簡調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施凰光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元,應徵聲請費新台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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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