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保險簡字,93年度,1號
STEV,93,店保險簡,1,200402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保險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坤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賴冠文
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1/1頁


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