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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3年度,112號
SSEV,93,新小,112,200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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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小曼
  訴訟代理人 端木家萬住台南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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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