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091號
PCDM,106,聲,4091,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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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彭盛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5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盛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彭盛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 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 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現金1 萬元保證 ,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以傳票分 別送達至被告位在桃園市○○區○○路0 巷0 號住所,通知 被告於106 年7 月13日到案執行,因不獲會晤被告或其同居 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 貼於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 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 適當位置,於同年6 月28日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 局楊梅派出所以為送達;被告即具保人位在桃園市○○區○ ○路000 號居所,通知被告於同年7 月13日到案執行,因不 獲會晤被告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分別製作 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 份置 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於同年6 月28日寄存於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以為送達,然被告未 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再命警至被告前開住所、居所拘提被 告,惟拘提未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 、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合法傳 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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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