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029號
PCDM,106,聲,4029,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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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博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博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博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於民 國103 年10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22日 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 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8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於103 年10月8 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22日法授矯字第 106017968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 年9 月22日 法授矯字第1060179688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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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