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93年度,24號
CYEV,93,嘉小,24,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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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乙○○○○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訴訟代理人 侯昌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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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