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員林簡易庭(刑事),員秩字,93年度,28號
OLEM,93,員秩,28,2004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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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員秩字第二八號
  移 送機 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員警
刑社字第0九三000五七六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参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零時四十分許。 ⑵地點:彰化縣員林鎮○○街三十九號「亞利斯環球資訊企業社x網站」(營利 事業登記為亞利斯環球資訊企業社,負責人為廖秀玲)。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林姓及黃姓少年(姓名、年籍詳卷)之證言。  ⑶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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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