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埔秩字,93年度,1號
NTEM,93,埔秩,1,2004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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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秩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以
投埔警刑秩字第○九三○○三五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按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移送人鄭文榮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凌晨一時五分。 ⑵地點:南投縣埔里鎮○○里○○路六號「唐老鴨玩具店」。 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三、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坦承有少年施懷荏於右記時間,聚集在其經營之「唐 老鴨玩具店」內之自白。
⑵證人施懷荏、張欽能之證言。
 ⑶卷附之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現場臨檢紀錄表、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 一件。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前開規定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 切情狀,認應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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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