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大昶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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