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3年度,60號
SJEV,93,重簡,60,200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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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六О號
  原   告 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虹大油漆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六О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 瑜 鳳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同年八月止,向原告承租 高空自走車,其中包含租金、運費及維修費用總計新台幣(下同)十九萬六千二 百九十八元,原告依約交付租賃標的物予被告使用後,詎被告拒不付款,原告屢 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法起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請款單影本三紙、出貨單影本二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出庭,惟據其 提出異議狀表示:因個人經營問題及經濟不景氣影響致不得已未完全清償債務云 云,資為抗辯,惟無礙於原告之請求。
三、從而,原告依據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法定利率,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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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