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908號
PCDM,106,聲,3908,201709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喻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喻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喻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6 年9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 刑逾2 分之1 、累犯逾3 分之2 ,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 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 第1 項、第9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 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20 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3 月、2 月(共3 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38 4 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3 月、 2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而確定,受刑人於10 5 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 11月24日,累進縮刑0 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11月24日 ,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6 年9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738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 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