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五О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丁○○
甲○○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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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九四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丁○○、甲○○、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九十一年偵字第六三0四號、六三0五號及八八四四號),嗣 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0號刑事判決後,被告不服上訴由台灣高 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四三九四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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