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237號
KSEV,93,雄補,237,200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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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啟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玖佰陸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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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