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甲○○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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