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231號
KSEV,93,雄補,231,200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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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甲○○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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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