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224號
KSEV,93,雄補,224,2004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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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林建中
  被   告 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明
一、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參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
     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伍仟玖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廿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廿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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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