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214號
KSEV,93,雄補,214,2004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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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丙○○○○島福方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廿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廿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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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