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文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文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郎先前於(一)於民國101 年間 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 審訴字第231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2 月確定;(二)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566 號各判處 有期徒刑11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三 )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9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 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四)於101 年間因施 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 字第273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220號駁回上 訴而確定;(五)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 院)101 年度易字第414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六) 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訴 字第252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其後上開(一)至(四)所示案件,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57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5 月 確定,以及上開(五)、(六)所示案件,則經本院102 年 度聲字第26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聲請書 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 年6 月確定),於101 年 9 月15日經入監接續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6 年7 月8 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 571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 證資料,認受刑人謝文郎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 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