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801號
PCDM,106,聲,3801,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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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賢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賢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賢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11月確定,並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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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