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凱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凱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凱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 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 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鄭凱晉前於㈠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5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確定;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31 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 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4年度上易字第2421號刑事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 審簡字第127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㈣又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簡字第1886號刑事簡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㈤另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簡字第129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 5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㈠至 ㈡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2440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㈢至㈣所示之罪所處之 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3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與上開㈤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5年3 月3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 各 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06年9月8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6月 29日等情,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4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5月2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
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 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