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776號
PCDM,106,聲,3776,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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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思妤
受 刑 人 黃奕滕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4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思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思妤受刑人即被告黃奕滕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 第000000 00 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11 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具保人為被告出具新臺幣1 萬元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被告之住所地為傳喚, 執行傳票交予被告本人,已合法送達,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 案執行,復經同署檢察官命警執行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通 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 收款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通知及其送達證 書、拘票暨拘提報告、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 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 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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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