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羅浩智
被 告 陳墘仁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4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浩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浩智因被告陳墘仁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 10500607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 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被告陳墘仁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羅浩智經通知亦未遵 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 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 其送達證書各2 份、拘票暨拘提報告各1 份(以上均影本) 、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 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