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用卡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2年度,3384號
KSEV,92,雄簡,3384,2004032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三三八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證   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右當事人間確認信用卡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