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660號
PCDM,106,聲,3660,201709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60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郭金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
院104 年度訴字第959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郭金輝因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以104 年 度訴字第95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然異議人至今從未 收到判決書,均無法提起上訴,異議人認法院有疏失,應重 新核發該案判決書給異議人,即給異議人上訴,不至影響權 益及司法公平性云云。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 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 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 事訴訟法第288 條之3 第1 項、第484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異議人上開聲明異議之事由,並非屬對證據調查或訴 訟指揮之處分聲明異議,亦非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 議,是其本件異議,顯屬無據,應予駁回。又被告因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959 號 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扣案具有殺傷力之 改造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非制式子彈2 顆均沒收,該判決並於104 年12月18日送 達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7 樓之4 之住所 ,由被告之同居父親郭聰和代為收受,且被告當時並未在監 在押等節,有該判決書、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足認該判決已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 第1 項規定,合法送達於被告,異議人所稱本院送達有所疏 失云云,顯屬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