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3年度,211號
FYEV,93,豐小,211,200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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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小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修
  訴訟代理人 曹康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
終結,因被告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爰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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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