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連帶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案外人劉寶娥之夫,已屬有妻室之人,但卻向原告佯稱係離婚 之人,並誘原告與之同宿,其夫妻更設計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晚上由被告誘 騙原告稱一同吃宵夜,但被告卻將原告載往「荷蘭汽車旅館」同宿,而當兩造 進入旅館後,其妻即報警前往該旅館,當劉寶娥一敲門,被告未曾遲疑,隨即 開門讓其妻抓姦,此一怪異舉動亦引發會同之警員疑心,現場謂本案可能是仙 人跳,惟因原告無法進一步舉證有仙人跳之事,原告嗣即遭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緩刑二年確定。而劉寶娥亦起訴請求原告賠償一百萬元,嗣應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判決應給付三十萬元確定,且原告亦已如數給付完畢。原告與被告屬共 同侵權行為人,爰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請求 判決儒聲明所示。
(二)被告對於與原告有通姦行為及原告已依確定判決給付三十萬元完畢等情固不爭 執,惟以伊所社刑事部分業經其妻劉寶娥撤回告訴等語置辯。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 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又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 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 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而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屬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是通姦 之行為人,對於其配偶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字第二0五 三號判例參照)。是通姦既為共同侵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通姦之行為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本件兩造對於通姦之事實均不爭執, 原告亦因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有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 二四六0號判決在卷可參。是兩造對於通姦而共同侵害被告配偶之行為,應負 連帶損害賠償之責甚明。又原告已依確定判決給付賠償金額三十萬元予被告之 配偶劉寶娥完畢,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第 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償還被告應分擔之十五萬元即屬有據。
(二)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三年二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本件訴訟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 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