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92年度,167號
HUEV,92,虎小,167,2004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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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虎小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乙○○○○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潼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下同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 新台幣(下同)四萬元,借款期限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止,利率為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月二十日應償付當月最低應付款,如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部 到期,自應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詎料被告自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四萬元未清償,今原告於九 十二年五月六日自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並通知被告後,經原告屢 次催繳,被告仍置之不理,故爰依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大眾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 證明書、催告函、戶籍謄本各一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二)從而,原告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四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一千八百元(裁判費一千元、登報費八百元),應由被告負擔, 又本件為小額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如不符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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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