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158號
KSDV,93,重訴,158,200403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送達代收人 洪堅信
  被   告 德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登傳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莊珮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1/1頁


參考資料
德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