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3年度,43號
KSDM,93,訴緝,43,200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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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五六號),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契約書上偽造之「吳李双」署押壹枚及附表所示偽造估價單及送貨單上偽造之署押合計陸拾柒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自九 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止,在丁○○所經營,設於高雄市○ ○區○○街二二巷二二號一樓「瀧升商行」(實際營業地點在高雄市○○區○○ 街二一一之一號)擔任業務員,負責接洽業務、送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詎甲○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概括犯意,為取得丁○○之信任,明知未經其母 親吳李雙之同意或授權,於不詳地點,在職務保證之契約書上偽造「吳李双」署 押及盜蓋吳李双之印文各一枚,而偽造以吳李双為連帶保證人之契約書,於九十 一年七月三十日提出交付丁○○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吳李双」本人及丁○○ 對商行職務管理之正確性。丁○○不疑有他,將商行貨品悉數交付甲○○對外銷 售。詎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在瀧升商行任職之 機會,連續將其業務上持有,各該客戶陸續交付之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 五萬八千二百八十元,變易持有為己有侵占入己。又甲○○明知「瀧升商行」並 未提供所謂豬排優惠措施,於九十一年八月間某日,在丙○○所經營、位於高雄 市○○區○○路三0八號一樓「高之鄉精緻快餐專門店」,向丙○○佯稱大批訂 購豬排可享有優惠折扣,丙○○因而陷於錯誤,訂購二百箱豬排,並於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六日,在高雄市小港區○○○路一三號「宏葉企業有限公司」內,交付 現金十八萬元,甲○○取得上開款項後,先後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二十九日 、三十一日將瀧升商行之十五箱豬排侵占入己後,交付丙○○,甲○○為避免遭 瀧升商行負責人丁○○發覺,竟承上開偽造署押以偽造送貨單、估價單等私文書 以行使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送貨單及估價單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 合計六十七枚(部分署押無法辨識),而偽造附表所示之送貨單及估價單,並持 以行使,交付丁○○,使丁○○誤以為「高之鄉精緻快餐專門店」、「萬家香快 餐」、「奇奇」、「嘉珍自助餐」、「淑君姐」、「鐤強快餐」、「呷天下」、 「新九記」、「牛丼快餐」、「愛河」、「天福」、「上田」、「客家香」、「 美芝寶快餐」、「萬家福」、「小港」、「一牛車(義華店)」、「一牛車(自 立店)」、「鳳軒園快餐」、「新明德快餐」、「尚賓」、「河蘭」、「李家莊 」、「川賀」、「清涼亭快餐」、「廣味香」、「得和自助餐」、「周記」、「



千友」、「前鎮」、「關照」、「喜鴻」、「伶龍」、「悅城」、「千葉」、「 七福」、「和興」、「東東」等多家商號之客戶尚未清償貨款,足以生損害於「 高之鄉精緻快餐專門店」等人及丁○○對貨物訂購、付款管理之正確性。甲○○ 復簽發發票日為九十一年九月六日、面額十八萬元之本票一紙,交付丙○○以資 搪塞。迄九十一年八月底,丁○○發覺有異,經核帳後,獲悉上情;而丙○○屆 期提示本票未獲付款,發現甲○○已經逃匿無蹤,始悉受騙。二、案經丁○○、丙○○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分別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丁○○、丙○○於偵訊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簽發之面額分別為 二十五萬八千二百八十元、十八萬元之本票影本各一紙、書寫之信函一份、庫存 表、偽造之契約書、偽造之如附表所示之估價單、送貨單等附卷可按。依被告分 別簽發交付丁○○及丙○○之本票面額,依序為二十五萬八千二百八十元、十八 萬元,則被告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應為二十五萬八千二百八十元,向丙○○ 詐取之財物為十八萬元,堪以認定。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 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契 約書、送貨單、估價單上偽造「吳李双」署押、盜蓋印文及附表所示署押之行為 ,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被告上開業務侵占、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罪名相同之罪,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 反覆為之,應各論以連續犯,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及業務侵占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 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末查,被告曾於八十八年間因詐欺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 九年六月九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本應忠於職守,僅為一己所需即侵占業務上收取之現金, 並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侵占所得之豬排向丙○○詐取現金,有違本分殊甚,犯後 未與告訴人丁○○、丙○○達成民事和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所侵占及詐得之款項尚非鉅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所偽造之 契約書及如附表所示之估價單、送貨單,均交付丁○○,已非被告所有,自不予 宣告沒收,惟契約書上偽造之「吳李双」署押一枚及附表所示偽造估價單及送貨 單上之署押合計六十七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涂裕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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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十三年訴緝字第四三號 │
├───┬────────┬───────┬─────────────┤
│編號 │客戶名稱 │偽造之估價單或│偽造之署押 │
│ │ │送貨單張數 │及數量│
├───┼────────┼───────┼─────────────┤
│一 │高之鄉 │估價單一張 │「柯」五枚 │
│ │ │送貨單四張 │ │
├───┼────────┼───────┼─────────────┤
│二 │萬家香快餐 │估價單一張 │「林」二枚 │
│ │ │送貨單一張 │ │
├───┼────────┼───────┼─────────────┤
│三 │奇奇 │估價單三張 │「康志明」四枚 │
│ │ │送貨單一張 │ │
├───┼────────┼───────┼─────────────┤
│四 │嘉珍自助餐 │送貨單二張 │「嘉珍」二枚 │
├───┼────────┼───────┼─────────────┤
│五 │淑君姐 │估價單一張 │「張淑君」一枚 │
├───┼────────┼───────┼─────────────┤
│六 │鼎強 │送貨單一張 │「鼎強」一枚 │
├───┼────────┼───────┼─────────────┤
│七 │鐤強 │估價單一張 │「鐤強」一枚 │




├───┼────────┼───────┼─────────────┤
│八 │呷天下 │估價單三張 │「黃」三枚 │
├───┼────────┼───────┼─────────────┤
│九 │新九記 │估價單一張 │「萍」一枚 │
├───┼────────┼───────┼─────────────┤
│十 │善明 │估價單一張 │「明華」一枚 │
├───┼────────┼───────┼─────────────┤
│十一 │牛丼快餐 │估價單一張 │「黃炳輝」二枚 │
│ │ │送貨單一張 │ │
├───┼────────┼───────┼─────────────┤
│十二 │愛河 │估價單一張 │「林」一枚 │
├───┼────────┼───────┼─────────────┤
│十三 │九如 │估價單一張 │「九如」一枚 │
├───┼────────┼───────┼─────────────┤
│十四 │客家香 │送貨單一張 │「鄭朝明」一枚 │
├───┼────────┼───────┼─────────────┤
│十五 │六福 │送貨單一張 │「鄭家州」一枚 │
├───┼────────┼───────┼─────────────┤
│十六 │上田 │估價單一張 │「林天勝」一枚 │
├───┼────────┼───────┼─────────────┤
│十七 │美芝寶快餐 │送貨單一張 │「林春妹」一枚 │
│ │ │估價單一張 │「蔡炳章」一枚 │
├───┼────────┼───────┼─────────────┤
│十八 │萬家福 │估價單一張 │「梅」一枚 │
├───┼────────┼───────┼─────────────┤
│十九 │小港 │估價單一張 │「唐莉玉」一枚 │
├───┼────────┼───────┼─────────────┤
│二十 │一牛車(義華店)│估價單二張 │「素卿」七枚 │
│ │ │送貨單五張 │ │
├───┼────────┼───────┼─────────────┤
│二一 │一牛車(自立店)│估價單一張 │「淑珍」二枚 │
│ │ │送貨單四張 │「梅」一枚 │
│ │ │ │「安」二枚 │
├───┼────────┼───────┼─────────────┤
│二二 │鳳軒園快餐 │估價單一張 │「美鳳」二枚 │
│ │ │送貨單一張 │ │
├───┼────────┼───────┼─────────────┤
│二三 │大圓瀟 │估價單一張 │「張右剛」一枚 │
├───┼────────┼───────┼─────────────┤
│二四 │新明德快餐 │送貨單一張 │「明德」一枚 │




├───┼────────┼───────┼─────────────┤
│二五 │河南 │估價單一張 │「蘭」一枚 │
├───┼────────┼───────┼─────────────┤
│二六 │尚賓 │估價單一張 │「尚賓」一枚 │
├───┼────────┼───────┼─────────────┤
│二七 │李家莊 │送貨單一張 │「李了明」一枚 │
├───┼────────┼───────┼─────────────┤
│二八 │川賀 │估價單一張 │「柳川賀」二枚 │
│ │ │送貨單一張 │ │
├───┼────────┼───────┼─────────────┤
│二九 │家味 │估價單一張 │署押一枚 │
├───┼────────┼───────┼─────────────┤
│三十 │清涼亭快餐 │送貨單一張 │署押一枚 │
├───┼────────┼───────┼─────────────┤
│三一 │廣味香 │估價單一張 │署押二枚 │
│ │ │送貨單一張 │ │
├───┼────────┼───────┼─────────────┤
│三二 │得和自助餐 │送貨單一張 │「和」一枚 │
├───┼────────┼───────┼─────────────┤
│三三 │千友 │送貨單一張 │「娟」一枚 │
├───┼────────┼───────┼─────────────┤
│三四 │周記 │送貨單一張 │署押一枚 │
├───┼────────┼───────┼─────────────┤
│三五 │前鎮 │估價單一張 │「黃淑珍」一枚 │
├───┼────────┼───────┼─────────────┤
│三六 │關照 │估價單一張 │「黃河南」一枚 │
├───┼────────┼───────┼─────────────┤
│三七 │喜鴻 │估價單一張 │「蘇」一枚 │
├───┼────────┼───────┼─────────────┤
│三八 │伶龍 │估價單一張 │署押一枚 │
├───┼────────┼───────┼─────────────┤
│三九 │千葉 │估價單一張 │「蘭」一枚 │
├───┼────────┼───────┼─────────────┤
│四十 │悅城 │估價單一張 │署押一枚 │
├───┼────────┼───────┼─────────────┤
│四一 │七福 │估價單一張 │「雪」一枚 │
├───┼────────┼───────┼─────────────┤
│四二 │和興 │估價單一張 │署押一枚 │
├───┼────────┼───────┼─────────────┤
│四三 │東東 │送貨單一張 │署押一枚 │




├───┴────────┴───────┴─────────────┤
│合計六十七枚署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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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