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332號
PCDM,106,簡附民,332,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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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32號
原   告 劉怡伶
送達代收人 南雪貞律師
被   告 曹翊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481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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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