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錦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7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錦樹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某便利商店」補充為「某全家便利商店」、第8行「自 稱『姜經理』之人」補充為「自稱『姜經理』之成年人」、 第9行「詐騙集團成員」補充為「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附 表編號1匯款時間、地點欄第1至2行「9時30分許」更正為「 12時55分許」;附表編號3匯款時間、地點欄第1至2行「12 時41分許」更正為「14時30分許」;並補充證據「宅配通寄 件人收執聯、被告之板信銀行及土地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應補充「被告 以一次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者從事向上開告訴人、被 害人為詐騙行為,侵害5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成立同 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處斷。」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 他人作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 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所具 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暨其素行、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o16}所受之損害程度、被告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7525號
被 告 邱錦樹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錦樹明知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 經驗,可預見將幫助不法詐騙集團詐欺財物,竟仍不違背其 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2月24日22 時22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便利商店內,將其所有板信商 業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板信銀行 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 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宅配通郵寄方式,交 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姜經理」之人。嗣該「姜經理 」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提款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 法,向{o11}、林惠三、{o12}、陳菊映、邱華樞詐騙,致 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 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邱錦樹上揭帳戶 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二、案經{o11}、林惠三、{o12}、陳菊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邱錦樹固坦承以宅配通郵寄方式,交寄上開板信銀 行帳戶及土地銀行帳戶予他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 犯行,辯稱:伊因接獲「姜經理」來電詢問有無意願貸款, 伊為了要貸款,就依照要求將上開帳戶寄交對方代為辦理貸 款,並告知密碼,伊沒想到帳戶會被用來詐騙別人云云。經 查:
一告訴人{o11}、林惠三、{o12}、陳菊映及{o16}邱華樞 受詐騙集團詐欺,將上開金額之款項匯入被告上開帳戶後 ,旋遭提領一空乙情,業據告訴人{o11}、林惠三、陳彩 玉、陳菊映及{o16}邱華樞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告訴 人{o11}所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告訴人林惠 三所提供之花旗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聊天紀錄、告 訴人{o12}所提供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 收據、LINE聊天紀錄、告訴人陳菊映所提供之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o16}邱華樞所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 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郵局帳戶確係詐騙集團成員 用以詐騙告訴人等及{o16}犯罪所用之帳戶。
二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其自承:伊不清楚「姜經理」之真 實姓名、營業場所,都是以電話聯絡,伊沒有向銀行詢問 過貸款的流程,對方只說提款卡是用來製造帳戶薪資轉帳 紀錄,才能向銀行辦理貸款等語,是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 務是否應允貸款,固以資力、信用及償還能力為依據,除 要求貸款人提供相關身分證明及財力證明資料外,並無要 求貸款人提供自己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作為審核償還能力 之可能。又辦理貸款亦僅需存款帳戶號碼作為將來匯入核 撥貸款之用,實無同時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之必要,被告明 知向銀行辦理貸款,無需提供其他銀行之提款卡,仍於未 詳加查證之情形下,聽信素未謀面之人,率爾將上開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以製造不實資金出入資料之方 式,企圖使金融機構誤信其確有償債資力,而願貸與款項 ,其明知以上開方式貸款非屬正途,仍提供帳戶資料,主 觀上已有可議;況個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乃係被告自行 設定,其任由素不相識之人取得該提款卡及密碼使用,而 甘冒貸款核撥時,款項遭持有該提款卡及密碼之代辦人員 得以輕易領走之風險,顯與一般申請貸款時所應採取之作 為不同,益徵被告具有對於他人使用該帳戶作為犯罪使用 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三再以目前社會上詐騙集團以電話詐騙(包括假裝孩童被綁 架、退稅詐騙、退手機保證金詐騙、詐騙信用卡遭盜刷以 改密碼之方式騙{o16}匯款等等)、刮刮樂詐騙等詐欺手 法層出不窮,均用人頭帳戶作為避免警方追查之工具,經 新聞媒體、報紙報導及政府之大力宣導,一般人當可知悉 將自己帳戶提款卡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騙集團使用 該帳戶作為詐欺之用,被告對此應無不知之理。縱被告所 述其係為辦理貸款而將提款卡交付予他人為真,然其既已 知其等為行騙之人,正常貸款管道無須使用提款卡,被告
將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極易遭其等所屬之詐騙集團作為 詐騙他人財物之工具,卻仍執意為之,是其有幫助詐欺之 犯意,彰彰甚明,被告所辯,顯卸臨訟卸責之詞,委不足 取,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謝奇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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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號│({o16})│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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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11} │106年2月│致電{o11},佯│106年3月1日9時│8萬元 │土地銀行│
│ │(告訴人)│25日某時│稱為其姪兒之妻│30分許,在彰化│ │帳戶 │
│ │ │ │子,想向其借款│縣和美鎮華南銀│ │ │
│ │ │ │,致其陷於錯誤│行和美分行臨櫃│ │ │
│ │ │ │而匯款。 │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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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惠三 │106年2月│致電林惠三,佯│106年3月1日12 │10萬元 │板信銀行│
│ │(告訴人)│27日21時│稱為其社工老師│時45分許,在彰│ │帳戶 │
│ │ │11分許 │夙萱,想向其借│化縣花旗銀行彰│ │ │
│ │ │ │款,致其陷於錯│化分行臨櫃匯款│ │ │
│ │ │ │誤而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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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12} │106年3月│致電{o12},佯│106年3月2日12 │15萬元 │土地銀行│
│ │(告訴人)│1日12時 │稱為友人劉淑凌│時41分許,在桃│ │帳戶 │
│ │ │53分許 │想向其借款,致│園市龜山區萬壽│ │ │
│ │ │ │其陷於錯誤而匯│路2段1068號合 │ │ │
│ │ │ │款。 │作金庫銀行臨櫃│ │ │
│ │ │ │ │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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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菊映 │106年3月│致電陳菊映,佯│106年3月1日16 │1萬5,000│土地銀行│
│ │(告訴人)│1日13時 │稱為其配偶謝志│時7分許,在桃 │元 │帳戶 │
│ │ │許 │強之外甥女林雯│園市中壢區仁美│ │ │
│ │ │ │霙,想向其借款│郵局臨櫃匯款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而匯款。 │ │ │ │
├─┼────┼────┼───────┼───────┼────┼────┤
│5 │邱華樞 │106年3月│致電邱華樞,佯│106年3月2日12 │18萬元 │板信銀行│
│ │({o16})│2日中午 │稱為其外甥女葉│時41分許,在桃│ │帳戶 │
│ │ │12時許 │光華,想向其借│園市龍潭區龍潭│ │ │
│ │ │ │款,致其陷於錯│石門水庫郵局臨│ │ │
│ │ │ │誤而匯款。 │櫃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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