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5984號
PCDM,106,簡,598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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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9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
訴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4265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燕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成分之藍色錠劑參顆(淨重壹點零零捌陸公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成分之亮黃色錠劑肆顆(淨重壹點參肆柒壹公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成分之亮黃色錠劑玖顆(淨重貳點捌參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明燕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617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 月,並經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870 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執行完畢。明知3,4-亞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下稱MDMA)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1 月23日14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某 處搭乘計程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000號美芙汽車旅館 途中,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紅中」之成年男子處, 取得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錠劑4 顆、含第二級毒品 MDMA成分之亮黃色錠劑16顆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嗣於106 年 1 月23日23時20分許,在上址美芙汽車旅館806 室,因另案 通緝為警逮捕,並當場於上開李明燕所使用之房間床下扣得 上述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錠劑4 顆(檢體編號C000 0000-0A ,編號1 至4 ,驗前淨重1.3149公克,取樣0.3063 公克鑑驗用罄,驗餘3 顆錠劑淨重1.0086公克)、含第二級 毒品MDMA成分之亮黃色錠劑16顆(檢體編號C0000000-0B , 編號5 、7 、10、17、20,驗前淨重1.5934公克,取樣0.24 6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4 顆錠劑淨重1.3471公克;檢體編號 C0000000-0C ,編號6 、8 、9 、1116、18、19,驗前淨 重3.4644公克,取樣0.633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9 顆錠劑淨 重2.8305公克),始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 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




㈠被告李明燕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卷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 份、現場照片46張。
㈢卷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o16}檢體編號 對照表(檢體編號E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2 月13日報告編號UL/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檢體編號E0000000;檢驗結果:安非他命類陽性、愷 他命陽性、MDMA類陰性)各1 紙。
㈣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錠劑4 顆、含第二級毒品 MDMA成分之亮黃色錠劑16顆及卷附之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 3 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二)、(三)各1 紙(鑑定結果:藍色錠劑4 顆,檢體編 號C0000000-0A ,編號1 至4 ,驗前淨重1.3149公克,取樣 0.306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3 顆錠劑淨重1.0086公克;亮黃 色錠劑5 顆,檢體編號C0000000-0B ,編號5 、7 、10、17 、20,驗前淨重1.5934公克,取樣0.2463公克鑑驗用罄,驗 餘4 顆錠劑淨重1.3471公克;亮黃色錠劑11顆,檢體編號C0 000000-0C ,編號6 、8 、9 、1116、18、19,驗前淨重 3.4644公克,取樣0.633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9 顆錠劑淨重 2.8305公克)。
三、按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李明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而犯 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持有第二 級毒品之數量非鉅,持有之時間亦短,所生之危害非大,並 兼衡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尚能坦認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錠劑3 顆(淨重 1.0086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亮黃色錠劑4 顆( 淨重1.3471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亮黃色錠劑9 顆(淨重2.8305公克),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 沒收銷燬。
四、至被告為警查獲時雖亦經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 包,且上



開扣案之藍色錠劑4 顆、亮黃色錠劑16顆除檢出第二級毒品 MDMA成分外,亦均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惟因上述 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未逾20公克,此部分業經檢察官不另 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另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 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部分,則因為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64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 ,而經檢察官另行簽結,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o11}庭 法 官 曾淑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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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