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2036號
KSDM,92,易,2036,2004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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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О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九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份起,擔任位於高雄市左營區○○○路一七三 號「興廣天企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員,並負責向客戶收受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 。嗣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一年八月底間 ,趁其送貨回收貨款之便,連續將其代收如附表所示之貨款,總計共新台幣二十 六萬三百七十一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於同年九月間為 公司所發現,乙○○乃簽立切結書表示十日內返還,後未返還即逃逸無蹤。二、案經興廣天企業有限公司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興廣天企業 有限公司之代理人甲○○於偵查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侵占之貨款明細表一 紙附卷可稽,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 ,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 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審酌被告貪圖不當之利益,而利用 收取貨款之便,侵占他人之財物,且侵占之金額數量非小,復尚未與告訴人公司 達成和解為民事之賠償,惟其前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查,平日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又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予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俊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淑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附表:
客戶名稱 貨款(新台幣)
一 光訊 四萬五千三百六十一元
二 麗方 一萬一千八百四十八元
三 立達 五萬九千八百五十八元
四 梓官 一萬六千三百六十三元
五 宏巨 二萬五千九百四十三元
六 極致 一萬零一百四十七元
七 昱全 五千八百八十七元
八 披西 四萬五千六百九十元
九 藝雅 一萬四千零 九十四元
十 新浪網 一萬九千五百元
十一柏碁 二千一百十元
十二兆川 三千五百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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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廣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